为深入推动实践育人工作走深走实,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号)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校友企业带薪实习计划工作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办法中带薪实习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在课程培养方案外进行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经过学院、学校审核后认定的学分。
第2条 课程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3条 培养方案外的带薪实习活动可根据带薪实习企事业单位资质分为A类和B类。
第4条 A类单位为学院认定的党政机关、国(境)内外一流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企业。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一)A类单位带薪实习经历可按照1周对应1学分的标准认定为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实习实践学分或专业选修实践课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可认定课程名单见附件2。
(二)A类单位单次带薪实习时长若少于认定课程所需时长,可多次累积以达到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数,或直接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
第5条 B类单位为其他单位,其带薪实习经历不可认定为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可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
第6条 实习岗位须在企业中有确定的职位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企业配备专业人员作为导师全程指导。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7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4)、实习总结及由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鉴定等其他实习证明材料原件。学院对学生拟认定学分进行审核、评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8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受理一次,每学期申请认定和转换时间原则上应在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前,一经审核认定,学生不得申请撤销或更改。
第9条 同一带薪实习经历不可重复认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10条 对学生要求
(一)在审核过程中,学生应主动配合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配合学院做好实习记录及审核工作,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记录和认定。
(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已获得的学分,并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以作弊处理。
第11条对学院相关教师的要求
(一)成立本单位带薪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做好本单位带薪实习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带薪实习活动并给予指导,制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学分认定工作,完善材料存档工作。
(三)鼓励优秀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导师,吸引校外优秀校友企业单位,搭建院企合作平台,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12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开始执行,具体条款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大学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
附件2: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